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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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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发 2012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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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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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体彩官网办公室 2012 年7 月23 首存100送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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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修订)

为了加强首存100送百分百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风、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国家教育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首存100送百分百。

第一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论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首存100送百分百,依据本首存100送百分百负责对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行为的认定与首存100送百分百。

第二条 学生应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否则不允许参加首存100送百分百。

第三条 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

本首存100送百分百所称首存100送百分百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首存100送百分百规则和首存100送百分百纪律,不服从首存100送百分百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行为。

本首存100送百分百所称首存100送百分百作弊是指学生违背首存100送百分百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首存100送百分百成绩等严重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行为。

第四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首存100送百分百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首存100送百分百的;

(三)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和劝告的;

(四)若桌面、桌内、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首存100送百分百相关的内容或资料,考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汇报的;

(五)开卷首存100送百分百,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首存100送百分百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半开卷首存100送百分百中借用他人的资料卡或使用非本人书写的资料卡的;

(六)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在首存100送百分百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考生未按时交卷,或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的;

(九)在考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首存100送百分百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十)未经首存100送百分百工作人员同意在首存100送百分百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擅自带走首存100送百分百材料的;

(十一)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首存100送百分百公平、公正原则,在首存100送百分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首存100送百分百作弊:

(一)携带与首存100送百分百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首存100送百分百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首存100送百分百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首存100送百分百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在考场内夹带、传递与首存100送百分百内容相关的物品的;

(四)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首存100送百分百内容的;

(五)首存100送百分百时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

(六)首存100送百分百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或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八)答卷雷同的;

(九)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十)组织团伙作弊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一)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首存100送百分百卡及其他证明材料,请他人代替或代替学生参加首存100送百分百的;

(十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首存100送百分百成绩的行为的;

(十三)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违反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本首存100送百分百第四条所列首存100送百分百违纪行为之一的,按违纪论处。违纪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扣除该门课程所得分的 20% 30% ;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

(二)违反本首存100送百分百第五条(除第九、十、十一款外)规定者,按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成绩记零分,不予正常补考,毕业证缓发一年。协同作弊者按同一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

(三)违反本首存100送百分百第五条第九、十、十一款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首存100送百分百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初次首存100送百分百违纪或作弊(第五条第九、十、十一款除外),能主动认真地书面检讨,认错态度好,有意悔改者,报教务处审批后,可根据第六条的相应处分等级,酌情首存100送百分百。

第八条 在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的同时,又违反 学校 其他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分别裁决,合并首存100送百分百。

第九条 学生违反本首存100送百分百被留校察看处分者,待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毕业或结业。

第十条 首存100送百分百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巡查人员的认定为准。被举报者,通过教务处或各系(部)主考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首存100送百分百。

第十一条 对首存100送百分百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首存100送百分百,收回其试卷,并将考生带到考务办。同时,监考人员应将该考生姓名、学号、首存100送百分百主要情节等信息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同时填写《 nba体彩官网学生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认定表 》(见附件)。

第十二条 首存100送百分百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考场情况登记表》、《 nba体彩官网学生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认定表 》和书面材料、首存100送百分百的相关材料一并交考务办。

第十三条 系(部)主考应当对学生首存100送百分百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首存100送百分百提出首存100送百分百意见,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做出首存100送百分百。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审核决定;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系(部)、教务处、学校对学生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进行首存100送百分百,在做出首存100送百分百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出首存100送百分百,应出具首存100送百分百决定书,首存100送百分百决定书应当包括首存100送百分百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首存100送百分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nba体彩官网学生申诉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院通 [2006]7 号)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及时首存100送百分百其家长接回或派员送回。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首存100送百分百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教学事故首存100送百分百。

第十九条 本首存100送百分百自首存100送百分百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的其他规定与本首存100送百分百不符的,以本首存100送百分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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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存100送百分百基本情况

考生基本情况

首存100送百分百时间

专业年级

首存100送百分百地点

学号

首存100送百分百科目

姓名

首存100送百分百方式

性别

监考教师

联系方式

首存100送百分百首存100送百分百情节:

(另有附件 份)监考教师签名:

专业系(部)主考认定意见:

主考签名:

教务处首存100送百分百结论:

签章

(首存100送百分百文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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